关于印发《武汉市总工会 职工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7-15 17:10 by 武汉安培职业培训学校
各区总工会、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武汉市总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武汉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9 日
武汉市总工会职工创业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的劳动技能,扩大就业再就业培训范围和途径,加强和规范对市总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市总工会通过招标认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 培训目的
第三条 通过对就业困难群体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第三章 培训对象和报名条件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人员、去产能企业分流转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困难大学生以及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子女(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
第五条 报名条件为有就业意愿,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无工作证明,到所在辖区工会报名,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培训任务和招生工作
第六条 培训任务由市总每年下达。
第七条 培训招生工作由各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审核,其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五章 培训专业
第八条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和适时调整培训专业。培训专业含茶艺师、家政服务、中餐烹饪、西式面点(烘焙)、中式面点、烘焙+微营销、电子商务、叉车司机、茶叶制作、养老护理、育婴师、建筑现场管理、建筑电工、架子工、保安员、电子装配、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经市总招标认定的培训专业。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九条 实行培训招标式,分类别建立专家库。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采取集中面授教学和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培训结束学员经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程安排和市场就业紧密相关,培训结束要适时提供就业创业岗位。
第七章 档案资料及审核
第十条 培训机构必须提供完整的培训档案,档案资料包括:
1、创业就业培训小结(落款为区总工会);
2、创业就业培训统计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3、培训协议;
4、学员集体照及培训照片(A4 纸打印)并报送电子版;
5、学员入学登记表(培训学校的登记表);
6、学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学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8、学员参加培训签到表;
9、培训计划;
10、课程安排;
11、教材清单;
12、任课教师资质;
13、学员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合格证)复印件;
14、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培训后就业创业学员提供);
15、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16、跟踪培训学员创业就业情况,每个班上报 2-3 名创业就业的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培训档案资料由相关区总工会初审,合格后再报市总权益保障部审核,最后经市总经审办审核。
第八章 培训费用及拨款方式
第十二条 培训费用统一由市总工会承担,各区工会先行垫资。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用严格按照市总招标办公室定的按课时计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培训拨款手续,市总先拨款给区工会,再由区工会拨款给培训机构。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工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促与检查,经常与培训机构联系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9 日印发